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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深圳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》(下称《办法》)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。《办法》对房屋安全管理、房屋安全鉴定、房屋安全隐患治理、法律责任等方面详加规定,为房屋安全使用管理加上一道“锁”。
深圳市建成投入使用的房屋数量十分巨大,房屋使用安全问题备受关注。《办法》的一大特点是适用范围覆盖深圳市辖区内已建成的所有房屋,突出技术属性,淡化房屋合法性问题,将违法建筑安全全面纳管。
《办法》规定,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按照规定对建筑幕墙进行安全检查,开展安全性鉴定,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建筑幕墙采取安全防护、维修等措施,并保存建筑幕墙安全管理资料。《办法》要求,正常使用的建筑幕墙至少每6个月进行一次例行安全检查。建筑幕墙竣工验收或者交付使用后,原则上每10年进行一次安全性鉴定,建筑幕墙存在安全隐患的,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设置警示标识,采取安全防护措施,并委托具有相应建筑幕墙工程施工资质的单位进行维修。
谁来承担房屋安全的主体责任?《办法》规定,房屋所有权人、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当事人(管理人)或者公有房屋管理单位是房屋安全责任人。房屋权属不清或者房屋所有权人、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当事人(管理人)下落不明的,房屋实际使用人为房屋安全责任人。房屋所有权人或者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当事人(管理人)与房屋实际使用人不一致的,房屋实际使用人应当按照法律、法规规定以及合同约定合理使用房屋,并承担相应的房屋安全责任。
《办法》规定,深圳市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全市统一的房屋安全信息管理平台,涉及公共安全的危险房屋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。同时,房屋安全信息与公安、市场监管、房屋租赁、不动产登记、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处理等管理系统信息实时对接,协同实现全市房屋安全隐患的防范和治理。